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主管,對其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核,作適當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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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2條規定了各機構的主管應對所屬人員進行名實綜覈、客觀公平考核,並作適當的獎懲。根據這項法規,主管需要客觀公平地評估人員的表現,並對其進行相應的獎懲。 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根據此文件,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的操行考核應注意平日生活素行的輔導溝通,並隨時考核記錄。如果發現有不良事蹟,應送有關單位查核,並依照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這反映了第2條中提到的主管應對所屬人員進行考核的要求,並作適當的獎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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