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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主管,對其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作適當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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