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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度考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2.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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