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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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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度考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2. 2.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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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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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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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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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3 條規定:「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