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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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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董事長之考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2. 2.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得在接獲考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結果由本部核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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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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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申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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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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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機構董事長之考核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