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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董事長之考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2. 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得在接獲考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結果由本部核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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