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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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之設立、合併、改組或撤銷,應先報經本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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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 3 條,各機構的設立、合併、改組或撤銷,必須事先經經濟部核准。這條法規是要求在任何有關機構設立、合併、改組或撤銷的情況下,都需要事先經過經濟部的核准才能進行相應的行動。 參考資料中從中華民國經濟部官方網站所獲得的最新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符合要求並提供了相關法條的適用範例。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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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