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促進所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經營企業化,並加強人事管理,特訂定本準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7.17
廢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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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之人事管理,除適用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之有關規定外,均依本準則之規定。
各機構之設立、合併、改組或撤銷,應先報經本部核准。
各機構應依據業務營運計畫,並配合時程分別編製近、中、長程人力計畫。
各機構應建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職位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歸級列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
各機構職位之歸級列等,除副總經理由本部核定外,其餘各級職位,由各機構依規定辦理。但新創之事業機構,初次辦理職位歸級者,應報本部核備。
各機構派用或聘用新進人員,應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遴選適當合格之人員擔任。
各機構人員之薪給,由本部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各機構應訂定考核辦法,責成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嚴密考核,獎優懲劣,作為各項人事措施之依據。
各機構人員之培訓,應依據業務需要,依照本部所屬事業人員培訓體系及有關規定,擬訂年度計畫報本部核定。
各機構人事業務,本部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7.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