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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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之進用方式如左: 一、董事長及總經理由本部遴報行政院核定並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二、副總經理由本部遴選派用,其餘人員得由各機構視事實需要依規定派用、聘用、僱用或約僱。但隨業務狀況調整之聘用、約僱人員,不得超過總員額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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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各機構人員的進用方式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由本部遴報行政院核定並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副總經理由本部遴選派用;其他人員則根據事實需要依規定派用、聘用、僱用或約僱。然而,根據法令條文規定,隨業務狀況調整的聘用、約僱人員不得超過總員額的百分之十五。 舉例來說,如果某機構總員額為100人,則隨業務狀況調整的聘用、約僱人員不得超過15人。這可以確保人事進用方式符合法令規定,並有效控制機構人員數量的適當管理。
- 核定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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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