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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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應建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職位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歸級列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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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構應建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職位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歸級列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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