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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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由本部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有關保險事項分別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前項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所需費用,均由各機構在其本身負擔能力暨不超過用人費用規定範圍內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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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2條的規定,各機構人員的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應由該部擬訂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保險事項則需要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和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本項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所需費用,則應由各機構在其本身負擔能力暨不超過用人費用規定範圍內列支。 以最新資料來看,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各機構在訂定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事項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所需費用應在機構負擔能力範圍內合理支出。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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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