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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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致傷需治療者,如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費得由服務機構全數支付;未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津,但以半年為限。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仍照發給外,得一次核給相當於同級正式員工十個月薪給數之卹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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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