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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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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致傷需治療者,如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費得由服務機構全數支付;未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津,但以半年為限。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仍照發給外,得一次給相當於同級正式員工十個月薪給數之卹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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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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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第 15 條規定:「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致傷需治療者,如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