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1.07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3開分頁 ›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4開分頁 ›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三、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者。 四、因戰事波及,意外死亡者。 前項人員,除按第五條規定給卹外,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係戰地殉職者,再加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項人員在職三年未滿者,以三年論;三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以十五年論。
5開分頁 ›
員工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撫卹金之給與如左: 一、在職三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滿三年者,給與五個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不另發年撫卹金。 二、在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並按左列標準,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 在職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二) 在職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七個基數。 (三) 在職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九個基數。 (四) 在職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一個基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年資之奇零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9開分頁 ›
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遺族,以在財政部所屬鹽務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員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10開分頁 ›
遺族領年撫卹金者,自該員工亡故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其係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第二款之遺族,如為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得給與終身。
13開分頁 ›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15開分頁 ›
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致傷需治療者,如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費得由服務機構全數支付;未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津,但以半年為限。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仍照發給外,得一次給相當於同級正式員工十個月薪給數之卹葬費。
16開分頁 ›
員工死亡除按本辦法規定給卹外,並另給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連同遺族撫卹金一併發給。
18開分頁 ›
員工死亡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時,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1.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