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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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遺族,以在財政部所屬鹽務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員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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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鹽務員工撫卹辦法第9條,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的遺族,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寡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等,其領受之順序及條件限制均已具體規定。在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撫卹金;若有死亡、拋棄或喪失領受權的情況時,則由其餘遺族領受。另外,員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則依照其遺囑處理。 *範例與參考資料無關。
- 遺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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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