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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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撫卹金之給與如左: 一、在職三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滿三年者,給與五個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不另發年撫卹金。 二、在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並按左列標準,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 在職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二) 在職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七個基數。 (三) 在職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九個基數。 (四) 在職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一個基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年資之奇零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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