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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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核計資遣費之年資,以在各該機構服務者為限,但由本部分發任用或部屬機構間調用有案者,原單位之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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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訊息中無法找到有關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第3條的具體資訊。因此,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 核名詞
- 資遣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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