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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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內正式僱用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機構連續工作或原服務機構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接收或合併,而在前後機構連續服務者為限,但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同意互調者,其年資得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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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第 4 條規定,假如同一機構有連續工作或原服務機構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接收或合併的情況,則前後機構的年資可以予以併計,但必須得到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的同意。這條規定有關不同機構間的年資計算,可以讓人員在更換工作或機構合併時,能夠保留之前的工作年資。其中的例子可能涉及不同事業機構或部門之工作人員在機構合併後的年資計算情況。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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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