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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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曾任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伍(役)金及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應予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 2.前項規定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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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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