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符合本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作為加氣站用地。 前項於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設置加氣站者,應依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規定辦理。但興辦人取得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之全部使用權者,得檢具加油站用地全部地號之證明文件,逕依第六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申請於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設置加氣站者,應取得工業區主管機關核准規劃為加氣站用地之證明文件,逕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前二項加氣站之申請設置,不受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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