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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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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加氣站者,應使用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或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但申請者使用其他非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應檢具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得對該申請用地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者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始得申請籌建。 依前項但書之設站基地,其申請面積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並應符合第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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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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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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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12 條規定:「申請設置加氣站者,應使用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但申請者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