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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 14 條

申請設置加氣站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出、入口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二 臨接道路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道路者,則面寬亦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 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應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 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 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 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於高速公路服務區或休息站申請設置加氣站,經高速公路主管機關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另訂加氣站面臨之道路寬度、臨街面寬或土地總面積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加氣站基地與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距離之計算,為加氣站地界至學校、公共設施出入口(含大門、側門) 之距離。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已另訂距離測量方式者,應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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