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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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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之設備配置圖或平面配置圖變更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及換發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條例第26條來看,加氣站的設備配置圖或平面配置圖變更時,需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及換發執照。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本身,其中應該會有對申請變更及換發執照的程序和文件要求的相關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加氣站要更換加氣設備配置圖,就必須依據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及換發執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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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26 條規定:「加氣站之設備配置圖或平面配置圖變更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