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之設備配置圖或平面配置圖變更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及換發執照。
從條例第26條來看,加氣站的設備配置圖或平面配置圖變更時,需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及換發執照。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本身,其中應該會有對申請變更及換發執照的程序和文件要求的相關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加氣站要更換加氣設備配置圖,就必須依據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及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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