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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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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第十五條加氣站基本設施變更者,亦應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7條的解釋如下:根據該條規定,進行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的程序,應填寫相關的變更登記申請表,並附上原經營許可執照及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同時,在加氣站基本設施變更的情況下,也需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解釋參考為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7條,參考文件為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並且根據最新的法規修訂內容進行解釋。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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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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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27 條規定:「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