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第十五條加氣站基本設施變更者,亦應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對於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7條的解釋如下:根據該條規定,進行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的程序,應填寫相關的變更登記申請表,並附上原經營許可執照及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同時,在加氣站基本設施變更的情況下,也需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解釋參考為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7條,參考文件為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並且根據最新的法規修訂內容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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