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依本規則受理申請案之審查、變更登記、及核發許可執照,得收取規費。 前項規費之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37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收取規費,並且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個規定是為了規範受理申請案的審查、變更登記以及核發許可執照時收取相應的規費。 為了舉例,根據《石油管理法》相關規定,石油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雖為經濟部,但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已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這是一個具體的案例,說明了規則中各級主管機關的職責分配及申請案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石油管理法、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法規依據的文件及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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