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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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貼專賣憑證或銷售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前項專賣憑證或銷售憑證,指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印製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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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未貼專賣憑證或銷售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前項專賣憑證或銷售憑證,指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印製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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