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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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專用之一切菸酒憑證,使用後不得揭下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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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地區專用之一切菸酒憑證,使用後不得揭下重用。這意味著使用過的菸酒憑證不能再次使用。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依據該項規定至金門縣政府或相關菸酒管理機關的相關公告或法規來進行釐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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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