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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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產製菸類、酒類之配售價格、零售價格,均由縣政府擬訂,報請福建省政府轉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非本地區產製菸酒之配售價格及零售價格,應本一致原則,由縣政府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公告之價格或外國菸酒進口商向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申報之價格定之。 縣政府所屬物資供銷處及菸酒零售商應依前二項公告價格銷售,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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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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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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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