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查獲之菸酒或菸酒之原料、捲菸紙、銷售憑證、商標、包裝、其他憑證或產製菸酒之機械,由縣政府沒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14條,當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經查獲時,涉及菸酒、菸酒原料、捲菸紙、銷售憑證、商標、包裝、其他憑證或製菸酒的機械的情況,該物品將由縣政府予以沒收。 舉例:根據金門縣政府相關報導,曾在某次執行查緝行動中,查獲了違反菸酒管理辦法的情況,涉及菸酒原料及相關包裝機械,因此縣政府依法進行了沒收行動。
-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經查名詞
- 商標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