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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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沒入之物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使用價值者,由縣政府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得予變價。 二、無使用價值者,由縣政府廢棄或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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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辦法沒入之物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使用價值者,由縣政府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得予變價。 二、無使用價值者,由縣政府廢棄或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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