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金門馬祖地區 (以下簡稱本地區) 菸酒之產銷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明文表示本地區菸酒的產銷與管理,需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若該辦法未做出相應規定,則需依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這表示在本地區菸酒相關事項中,該辦法具有適用性與優先性,並在適用程度不足之時,才考慮其他法令的規定。 舉例:在案例中,金門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規則對於營業場所足以經營菸酒事業的規定有所闡釋,這個具體的規定在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中未有明文規定,因此裁判書中引用了金門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規則的相關解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