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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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菸為左列二種: 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 二、菸類:凡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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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 3 條明確定義了菸的範疇,包括菸草和菸類。菸草包括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而菸類包括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等。這些明確的定義有助於對菸的管理和管制,避免模糊不清的情況發生。 這條法條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為:金門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所謂申請菸酒零售商「有無營業場所足以經營菸酒事業」之認定產生疑義,因此可以依據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定義來確定申請者是否擁有足夠的營業場所來經營菸酒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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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