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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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酒為左列二種: 一、酒精:凡含酒精成分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二、酒類:凡含酒精成分未滿九十度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酒精成分,係指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百分中含有○.七九四七比重之酒精容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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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