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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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本地區機場、港口、碼頭菸酒之管制及查緝工作,由警察機關會同軍憲單位為之;其他處所,由警察機關或其他治安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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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入出本地區機場、港口、碼頭菸酒之管制及查緝工作,由警察機關會同軍憲單位為之;其他處所,由警察機關或其他治安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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