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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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菸類及酒類之製造,除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 (以下簡稱縣政府) 所屬菸酒廠外,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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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在金門地區,除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所屬菸酒廠外,不得製造菸類和酒類。根據這項法規,在金門地區私人不得從事菸酒的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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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