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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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物,非經縣政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麴、紅麴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銷售憑證、商標、包裝及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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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左列各物,非經縣政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麴、紅麴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銷售憑證、商標、包裝及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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