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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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之販賣,非經縣政府許可並發給零售商許可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菸酒之販賣,應受福建省政府監督;其菸酒零售管理規則由縣政府擬訂,報請福建省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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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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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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