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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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撫基金之收支結算採結清一次給付者,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前一日為結算基準日,按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每月月初平均牌告利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按年複利計算該事業已繳納之基金費用總額,減除已支領之退撫給與總額,並扣除依下列各款規定估算之應付退撫給與總額: 一、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終身支領月撫慰金者,或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終身支領年撫卹金者,或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規定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者,以結算基準日,按內政部最近一年統計公布之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男、女性)之平均餘命估算。 二、原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亡故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得改領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者,以一次撫慰金為估算基準,並以結算基準日,按內政部最近一年統計公布之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男、女性)之平均餘命估算。 三、原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支領年撫卹金者,估算至法定支領年限。 四、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支領月撫慰金至成年者,估算至成年為止。 五、原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支領年撫卹金至成年或大學畢業者,估算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
- 2.前項各款應付退撫給與總額,以每年調薪百分之三估算未來應付退撫給與總額,並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前一日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每月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折算未來應付退撫給與年金現值。
- 3.公營事業之從業人員於移轉民營前已辭職或轉調他機關者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應自該事業之繳納基金費用中減除。
- 4.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收支結算,其結算金額為正數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撥交該事業;為負數者,該事業一次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事業無法依結算結果撥繳不足之數者,由政府承受並一次繳足。
- 5.未依前項規定撥交、撥繳之數,得依第一項規定之利率複利計算孳息,至全數撥交、撥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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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結算,是指一旦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時,需要對從業人員的退休、撫卹基金進行最終結算和支付。根據第19條的規定,結算公式基於台灣銀行每月月初平均利率計算以及對未來應付退撫給與總額進行估算。如果有必要撥交或撥繳的數額,則按照規定計算孳息,直到全數撥交或撥繳為止。 參考資料中提到,在台灣,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相關法規規定了退休金的計算方式、給付方式以及退休金的估算等相關條款。這些法規的制定旨在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也為退休金的支付設定了具體的計算和結算程序。
- 業已名詞
- 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平均餘命名詞
- 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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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