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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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進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收支結算,由事業主管機關於各該事業民營化前評估其財務狀況報經行政院核准,選擇第十九條所定結清一次給付或第二十條分年編列預算支付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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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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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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