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我不知道。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權時,保留一定額度之股份,供該事業之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消除從業人員抗拒心理,激勵其對事業之向心力,以利民營化工作之推行,爰增訂本條。 二、各公營事業股權與員工人數之比例懸殊,不宜在條文中明訂認購之確切比率或數額,以免造成適用困難。為考慮公營事業性質不一,或屬資本密集,或屬人力密集,宜授權主管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擬訂適當保留幅度。爰在本條規定「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依本條所訂之認股辦法,經列席代表說明,將由主管機關及事業機構邀請工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另於條文中規定。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事業須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給付離職給與及年資結算金,如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或其他法令)規定撥繳之金額未進行收支結算,將造成事業重複支付之情形,爰增列本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為消除從業人員抗拒心理,激勵其對事業之向心力,以利民營化工作之推行,爰增訂本條。 二、各公營事業股權與員工人數之比例懸殊,不宜在條文中明訂認購之確切比率或數額,以免造成適用困難。為考慮公營事業性質不一,或屬資本密集,或屬人力密集,宜授權主管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擬訂適當保留幅度。爰在本條規定「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依本條所訂之認股辦法,經列席代表說明,將由主管機關及事業機構邀請工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另於條文中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事業須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給付離職給與及年資結算金,如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或其他法令)規定撥繳之金額未進行收支結算,將造成事業重複支付之情形,爰增列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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