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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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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2. 2.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應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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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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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00604 全文修正)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讓,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文意更為明確,將「政府投資之事業」修正為「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   三、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一號解釋:「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爰將原條文中之「公營事業轉投資」予以刪除。   四、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係屬民營事業,為使其公股部分之轉讓方式、核定程序、價格評定等有所依據,復因公股比率有高有低,或為審慎進行移轉工作或為慮及處理時效,應否準用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宜授權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決定宜否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但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優先認股規定,則不得準用。

(0891117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應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訂定理由:    (一)、現行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事業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辮法,均規定轉為民營型態之日或其後五年內離職之從業人員所請領之公、勞保補償金,應於日後如再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    (二)、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補償金者,如再參加該保險並請領老年給付,其老年給付近於分段領取,於日後依法再加入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實質所領金額僅及於再加保部分,爰規定承保機構代扣原事業主管機關代墊之保險權益補償金,並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    (三)由於將所請領之公、勞保補償金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徒增政府行政成本,為精簡行政程序及成本,並兼顧從業人員權益,爰於但書規定「請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0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文意更為明確,將「政府投資之事業」修正為「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   三、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一號解釋:「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爰將原條文中之「公營事業轉投資」予以刪除。   四、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係屬民營事業,為使其公股部分之轉讓方式、核定程序、價格評定等有所依據,復因公股比率有高有低,或為審慎進行移轉工作或為慮及處理時效,應否準用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宜授權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決定宜否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但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優先認股規定,則不得準用。

(08911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訂定理由:    (一)、現行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事業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辮法,均規定轉為民營型態之日或其後五年內離職之從業人員所請領之公、勞保補償金,應於日後如再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    (二)、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補償金者,如再參加該保險並請領老年給付,其老年給付近於分段領取,於日後依法再加入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實質所領金額僅及於再加保部分,爰規定承保機構代扣原事業主管機關代墊之保險權益補償金,並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    (三)由於將所請領之公、勞保補償金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徒增政府行政成本,為精簡行政程序及成本,並兼顧從業人員權益,爰於但書規定「請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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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0 條規定:「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