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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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各主管機關應依該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擬訂補償辦法,補償範圍應限於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時已發生的損失。如果在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其勞保權益受到損失,應給予補償。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營事業在移轉為民營型態時解雇了一名員工,並且導致該員工的勞保權益受損,根據此條例,該員工有資格獲得補償以彌補其勞保權益的損失。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五項條文
- 資遣名詞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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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