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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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出售股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證券交易法令,以下列方式出售者: (一)股票上市或上櫃前公開銷售公股。 (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公股。 (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公股。 (四)於海外以出售原股或海外存託憑證銷售公股。 (五)其他方式銷售公股。 二、依其他法令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或公開出售公股者。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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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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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非特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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