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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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資產作價,指公營事業得以全部或一部資產抵繳股款或作為出資,投資成立民營公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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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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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