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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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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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11條,如果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的債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舉例:如果一家民間機構在履行投資契約的過程中發生債務,如果該機構後來因某些原因遭受強制接管,根據此法條,該機構應自行處理因履行投資契約而產生的債務。這意味著即使遭受強制接管,該機構仍需對原先的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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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