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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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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者。
  2. 2.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接續營運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的法條可以看出,在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12 條中,主辦機關對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有著明確的規定,包括終止強制接管營運的情形、終止強制接管之項目及範圍、終止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項的書面通知和公告。 在這個法條中,提到了終止強制接管營運的情形,包括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及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這些情形都需要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相關方並公告。 針對上述法條中提到的情形,需要主辦機關提供書面通知的範例可以是民間機構因達成接管目的而提出申請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或者主辦機關經評估後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的必要性,並向相關方提出書面通知。 另外,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看到類似的案例中主辦機關在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載明了終止強制接管的事由、項目及範圍、終止日期等事項,並公告通知相關方。這些都是基於法規對主辦機關的要求,以確保透明和公正的程序。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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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 二、有事實足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