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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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行清算,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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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13 條第一項的規定,當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該對營運事項進行清算,並將相關資料移交給民間機構。這條法規強調了在終止接管營運時的程序和責任。有關此條法規的參考資料需要涉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案例法和實務操作指南,以確保對這項法規的理解是全面的。至於有關這條法規的具體範例,我需要更多時間來進行研究,以確保回答是精確和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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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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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