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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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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於民間參與自來水、水利、電業、公用氣體燃料、重大工業、商業、科技及其他相關經建設施,發生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而有強制接管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以下簡稱民間機構)並公告之: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地址。 二、強制接管之標的設施、事由及依據。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 七、其他由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2. 2.前項事項並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
  3. 3.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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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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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民間參與自來水、水利、電業、公用氣體燃料、重大工業、商業、科技及其他相關經建設施,發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