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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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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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6條的規定,接管人在執行接管營運所需的必要費用時,應優先使用營運收入來支應,但如果營運收入不足時,則可以向主辦機關申請補助。這表示接管人必須先盡力使用營運收入,如果還是不足以支付必要費用,才能向主辦機關申請補助。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共建設的營運能夠持續運作,並確保接管人有足夠資金來維持設施的運作。
- 必要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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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