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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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為繼續維持營運設施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支出之費用,除經主辦機關核准由民間機構負擔者外,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雙方之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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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促進法第7條規定,接管人應對繼續維持營運設施所需的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支出的費用負責。除非經主辦機關核准由民間機構負擔,否則費用的分攤及給付方式,應根據雙方的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的約定。 例如,根據參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契約,接管人對於維持公共建設所需費用的分攤和支付方式得以約定,例如在投資契約中就應該詳細訂立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的內容,來確保公共建設的營運持續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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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