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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分類職位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經濟部所屬事業分類職位人員派(僱)用最低資格之規定辦理。但各機構原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各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僱用最低資格,由各機構參照分類職位人員派(僱)用最低資格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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