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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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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新進人員之敘薪及晉薪,由各機構自行訂定。除另有規定外,應自各等之第一級起薪。
  2. 2.第六條第二項進用之新進派用人員,各機構得依市場薪資狀況以較低職等起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信息來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11條規定,新進人員的敘薪和晉薪,由各機構自行訂定,除非另有規定,起薪應自各等的第一級起。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依第六條第二項進用的新進派用人員,各機構可以根據市場薪資狀況設定較低職等的起薪。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需要進用一位新人,他們可以根據市場薪資狀況設定比較低的起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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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構新進人員之敘薪及晉薪,由各機構自行訂定。除另有規定外,應自各等之第一級起薪。依第六條第二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