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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
  2. 各機構派用人員進用方式如下: 一、由本部統籌或委託(任)有關機關(構)、法人辦理甄試。 二、大專以上產學合作獎學金進用。
  3. 各機構僱用人員,由各機構自行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甄試進用。
  4. 前二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等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5. 各機構設置獎學金之進用人數、金額及甄選方式,應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並課予最低服務年限之義務及約定違反義務之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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