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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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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但各機構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前項監、師,指經派用為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稱為派用人員;員,指僱用為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稱為僱用人員。
  3. 3.各機構約聘(僱)擔任相當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相當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者為約僱人員。
  4. 4.各機構派用人員及約聘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僱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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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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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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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但各機構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監、師,指經派用為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