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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但各機構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前項監、師,指經派用為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稱為派用人員;員,指僱用為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稱為僱用人員。
  3. 各機構約聘(僱)擔任相當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相當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者為約僱人員。
  4. 各機構派用人員及約聘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僱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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